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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54697号“侬来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46: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123号
申请人:上海侬来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54697号“侬来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侬”为多义词,可表姓氏,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显著识别特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157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含义明显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使用已经具备一定的知名度。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店铺列表;申请人店铺照片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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