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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91171号“VINN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9:46: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243号
申请人:飞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91171号“VIN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61557H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6155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根据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对应的关系。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与葡萄酒相关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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