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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30142号“崇善社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00:2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233号
申请人:康乐崇善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合肥势成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30142号“崇善社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04737号“崇善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早已投入宣传使用,知名度较高。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公告于2023年6月27日刊登在第1845期《商标公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保险;资本投资等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保险咨询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尤丽丽
龚丽娟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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