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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614845号“茗酒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00: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70568号重审第0000004862号
申请人:茗酒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70568号《茗酒荟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281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9459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申请了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250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7090832号“茗酒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二审判决作出后被撤销注册并公告,即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应予核准的事实基础已发生根本性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在案证据及相关事实重新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其注册予以撤销,见第1778期《商标公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李颖
梁朦朦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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