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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634023号“HH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04: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012号
申请人:上海很多鱼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34023号“H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45761号“HHAN”商标、第6831705号“HAN”商标、第16688147号“韩尚宅品 HAN”商标、第20160433号“HAN MACHINE”商标、第35548689号“汉之绣 HAN EMBROIDERY”商标、第62559628号“HAN及图”商标、第577369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商标构成、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部分引证商标决定或流程、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有人天眼查查询信息、“海合安”品牌报道及宣传电子件。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7月27日,因期满未续展已过一年,现已失效。
2、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引证商标三、四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分别见第1840、184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3、引证商标六申请人因未按期限补正,我局作出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失效,引证商标三、四已撤销,引证商标六注册申请不予受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 刷子;牙签;保温袋;冷却容器(冰桶);手动清洁器具;捕虫器”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七核定使用的方糖钳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相同,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的主要识别部分之一“HAN”及引证商标七仅相差一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七核定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可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五、七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刷子;牙签;保温袋;冷却容器(冰桶);手动清洁器具;捕虫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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