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50024037号“华昆杨肠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04:24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117号
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杨氏肠子肉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秦皇岛市华昆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50024037号“华昆杨肠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575597号“杨肠子 杨肠子第二代传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其对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杨肠子”商标必然知晓,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恶意。三、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并借助他人市场声誉牟利的目的。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民法通则》第四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相关报道、所获荣誉、在先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6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29类“血肠;猪肉食品;火腿”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香肠;猪肉食品;火腿”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民法通则》第四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关于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血肠;猪肉食品;火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香肠;猪肉食品;火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申请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取得引证商标的注册,且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加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评审。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