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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020592号“TVS KING DURAMAX 225 L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06:31LC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7051号
申请人:桑德兰-克雷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20592号“TVS KING DURAMAX 225 L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59199号“金拜克 KING ”商标、第8271631号“KINGTECH”商标、第3618240号“TVS”商标、第36236229号“王者电动 KING ELECTRIC”商标、第721395号“金拜克”商标、第1362122号“KING”商标、第16200868号“KINGMOTO”商标、第8268419号“TVS TYR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裁定书、申请人在第12类已注册的系列商标档案、产品简介、申请商标的百度查询结果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车车轮”等部分商品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摩托车;机动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同一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八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石甜甜
苑雪梅
常兆莉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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