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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45306号“全菜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10: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485号
申请人:广西菜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45306号“全菜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82310号“菜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商业信息代理、广告、为他人推销、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定向市场营销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人员招收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全菜坊”组成,若将其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文字识别。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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