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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53189号“4MIL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12: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383号
申请人:上海凯思迈尔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53189号“4MI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3842号“MI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346319号“MI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486522号“MILES 65”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244233号“百里杜鹃MILES THE OCEAN OF THE AZAI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23351号“1492 MI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475062A号“MILLE 885 FAMIGLIA MAZZA MONTEGRANA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国际注册第1450506号“MILLE 885 FAMIGLIA MAZZA MONTEGRANA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8131910号“MILEFASH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在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4MILE”与引证商标三“MILES 65”,引证商标四、五中的文字“MILES”,引证商标六至八中的文字“MILE”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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