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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39621号“龙凤佳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15:0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401号
申请人:郑爱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越翔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39621号“龙凤佳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标识,其体现着申请人的思想智慧,具有着自己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特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21225号“龍鳳佳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使相关公众认为申请人的商品来源与引证商标注册人有特定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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