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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594854号“啄木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24: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90号
申请人:成都帝标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亚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94854号“啄木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3443914号“啄木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在家具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并公告,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1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现仅为“非金属阀(非机器零件);水晶画;软木工艺品;家庭宠物箱;家具非金属部件;枕头;睡袋”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审理,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磊
耿娟娟
徐 苗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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