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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730073号“YXU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24:3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45号
申请人:亿旭(青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胜算创新科技(青岛)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30073号“YXU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160660号“YX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合方式、呼叫、整体外观表现方式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申请人涉嫌囤积商标,恶意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思路、购销合同、发票、实物图片、产品设计稿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易被识别为“YXU”,与引证商标“YXU”相比较,字母构成完全相同,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此外,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涉嫌囤积商标,恶意注册的行为,并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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