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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826083号“AROTLC PRQBRA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30:12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407号
申请人:加拿大鹅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翁金桃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3日对第58826083号“AROTLC PRQBRA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4744864号“ARCTIC PROGR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802554号“ARCTIC PROGR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摹仿,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三、“CANADA GOOSE”是申请人的主商标及商号,“ARCTIC PROGRAM”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混淆和误导消费者。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行政裁定;
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3、知乎、新浪微博、淘宝等社交平台对“加拿大鹅 CANADA GOOSE”的介绍;
4、申请人的2019年财务报告及中文翻译;
5、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6、申请人的“CANADA GOOSE”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2月27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羽绒服装、帽、袜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在案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权利受到损害。《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鉴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拥有在先注册商标,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要求对其在先商标保护,故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我局不再评述。
另,申请人的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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