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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000329号“马蹄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30:2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583号
申请人:洛阳马蹄泉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捷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00329号“马蹄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马蹄泉”旅游项目的开发和经营单位,所以申请人需要对其开发项目提出商标保护。申请商标用于导游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和特点。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
1、我局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的驳回理由除了为商标使用在“导游服务”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外,还有申请商标与第63598851号“马蹄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经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通过互联网提供旅行信息;旅行预订;安排旅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在“汽车出租;空中运输;汽车运输;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灌装服务;仓库贮存;观光旅游运输服务”上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汽车出租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马蹄泉”构成,使用在其指定的导游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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