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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375095号“DES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31:0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927号
申请人:江苏常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中南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75095号“DES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64191号“德晟光电 DESHENG”商标、第64449185号“DA SHENG及图”商标、第39508673号“Dashing”商标、第20429283A号“DOSHENG”商标、第654534号“德胜DESHENG及图”商标、第23344759号“得升De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商标文字、发音、含义、整体外观等都存在明显的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荣誉证书;厂貌和产品以及宣传册;市场占有率证明;行业标准起草单位证书;合同、产品技术图纸、产品图片及产品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DESHENG”与引证商标一和五独立识别部分“DESHENG”、引证商标三文字“Dashing”、引证商标四文字“DOSHENG”、引证商标六独立识别部分“Desheng”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恒温器;传感器;断路器;保险丝;电开关”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导管(电);电子芯片;配线箱(电);电开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三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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