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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260002号“GY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33:1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729号
申请人:广西国医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博导聚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60002号“GY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51231号“GY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失效。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257765号“Cyt-Nutri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啤酒、饮料制作配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显著认读文字“GYT”与引证商标二中“Cyt”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啤酒、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啤酒、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制作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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