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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7664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33:25关于第6457664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18号
申请人:浙江宜可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766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71925号图形商标、第2115822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经营场所照片、参展照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在“电加热装置”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48期《商标公告》)。
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47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予以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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