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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129309号“史酷比”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33:3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97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领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康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129309号“史酷比”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319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29日至2022年1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申请人请求对撤三阶段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键词网页检索结果。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营业执照;实体店销售照片;淘宝、拼多多、京东店铺销售截图;新品发布会;发票;产品照片及工厂生产视频;购销合同;对账单、发货单、送货单、物流运送单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交换给申请人,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史酷比纸尿裤产品的销售商、生产方、宣传方、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任何授权、合作关系,其他主体的使用行为不能当然认为是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符合商业惯例,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被申请人,或未形成于指定期间内,或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实际购买的纸尿裤产品图片、百度搜索康美发布会、史酷比、SKOOBE结果列表、工商登记信息、公司官网。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1年10月31日申请注册,并于2012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月经带”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2月27日,其所有人现为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档案、营业执照证据非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购销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存在疑义,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我局对其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发票证据形成于指定期间内,显示的商标为复审商标,显示的商品为“纸尿裤”等商品。被申请人提交的实体店销售照片、淘宝、拼多多、京东店铺销售截图、新品发布会、产品照片及工厂生产视频、对账单、发货单、送货单、物流运送单证据可对前述证据进行佐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纸尿裤”等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实际使用的“纸尿裤”等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卫生毛巾带(毛巾);卫生短内裤;月经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卫生毛巾带(毛巾);卫生短内裤;月经带”等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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