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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083813号“森味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35: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41号
申请人:南通酥香阁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83813号“森味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259902号图形商标、第261510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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