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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76459号“元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35: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63号
申请人:重庆元旅时代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图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76459号“元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12406号“园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共存不具有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且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撤销申请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园林景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元旅”与引证商标文字“园旅”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在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再造林服务;植物栽培;园艺;园林景观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园林景观设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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