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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255505号“SUNWIL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39:4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131号
申请人: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翔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智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44255505号“SUNWIL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A股上市的塑料空调风叶龙头企业,名下SUNWILL品牌在家电关联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78994号“SUNWILL”商标、第1979000号“SUNWI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缘相近、行业相同,被申请人应明知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的恶意。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关于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截图;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各类荣誉;申请人2013-2021年度报告;“SUNWILL”商标相关使用、宣传证据;关于被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及其名下商标信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官网截图;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详细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已广泛宣传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理由及请求。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如下证据:关于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截图;申请人及其子公司的各类荣誉;申请人2013-2021年度报告;“SUNWILL”商标相关使用、宣传证据;百度百科关于“电暖器”、“空调”、“空调过滤网”等的查询结果;关于被申请人的企业信用信息及其名下商标信息;百度地图关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公司之间的距离查询。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11类“电暖器;家用水净化器”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调;冷柜”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冷柜;冰箱;空气调节器”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曾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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