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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338755号“东 DHSANL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39:5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692号
申请人:海南苏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唐(重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38755号“东 DHSAN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29532号“東 L”(12类)商标、国际注册第1029532号“東 L”(9类)商标、第10153136号“东东”商标、第22959996号“e 东”商标、第43774151号“葫芦堂 东及图”商标、第64516653号“東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车身、自行车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汽车及其部件和配件、三轮脚踏车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中均含有显著性文字“东”,该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中“東”仅简繁体之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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