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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680556号“旺旺妙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42:1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103号
申请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佩德漫特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44680556号“旺旺妙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27430号“旺旺”商标、第3528838号“旺旺”商标、第8142347号“旺旺”商标、第10695296号“旺旺”商标、第18909096号“旺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旺旺是申请人在先注册、长期使用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336937号“OWE-ONE 旺旺及图”商标、第730567号“旺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七)的摹仿。三、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复印件):
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档案;商标联合许可使用及授权维护声明;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简介、沿革。
2.所获荣誉。
3.旺旺系列引证商标广告宣传、销售情况的部分证据。
4.相关案件决定书、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18类“皮制带子;鞭子”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三、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引证商标六、七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香米饼”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评审理由及提交的证据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制带子;鞭子;牵引动物用皮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动物项圈;鞭子;皮制带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与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旺旺(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将各自名下的商标相互许可及联合使用并有权展开维权。故申请人为引证商标六、七的利害关系人。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作出认定,保护了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商标权,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赵秀辉
肖琦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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