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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47469号“NEURODAW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44: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570号
申请人:南京宁丹新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47469号“NEURODAW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40032号“NEUPRO”商标、第26605299号“DAWN PREMIUM PET NUTRITION”商标、第64988474号“DAWN 晨眸”商标、第848178号“曙光 DAWN”商标、第26350523号“导思 DAWN”商标、第60712550号“导思 DAWN”商标、第10484064号“纽瑞优 NEURIO n及图”商标、第9433665号“NEURIO及图”商标、第37805716号“NEURIO”商标、第63769543号“NEURO STORE”商标、第65366891号“糖儿优选 DAWN”商标、第3565129号“导思 DAWN”商标、第62012979号“DAWN INTERNATIONAL 道恩国际”商标、第44904615号“NEURIO”商标、第12128335号“NEUPR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读音、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十、十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由两个英文单词构成,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识别作用,并不会造成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受众。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九、十二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九、十二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消毒纸巾”之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九、十二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九、十二至十五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NEURO”,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曲红阳
冯洪玲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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