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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14819号“昆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44:48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785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北京科创辉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14819号“昆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73216号“昆仑瓷晶”商标、第63420381号“昆仑晶瓷”商标、第63415077号“昆仑超瓷晶”商标、第63427849号“超瓷晶昆仑”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15172号“昆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发光铺路材料、非金属铸模、发光板材、照明板、建筑玻璃”商品上的注册,其现有效注册商品为“半成品木材;建筑用砂石;石膏;石棉水泥;石棉水泥板;非金属砖瓦;耐火纤维;建筑用焦油条;建筑用沥青产品;建筑用纸板(涂柏油的);屋顶用沥青涂层;路面敷料;油膏;防水卷材;非金属建筑物;煤球粘合剂;石头、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非金属碑”。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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