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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556216号“Morii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45:0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300号
申请人:上海芮馥昵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56216号“Morii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41886号“Mari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已在初步审定的部分商品上使用,说明其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在“洗衣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香料;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现为洗发液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洗浴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洗发液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含药物的干洗式洗发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含药物的干洗式洗发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洗浴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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