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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669892号“茶酒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45:5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199号
申请人:广西贤臣跨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博恒知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69892号“茶酒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并未直接表示服务项目的内容等特点,而是由申请人独创的词语,完全具备显著性,能起到准确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二、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已经与申请人间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并在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茶酒说”,使用在指定的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表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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