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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196811号“甘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45:50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771号
申请人:广东甘竹罐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96811号“甘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40534号“甘竹 GANZH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尚处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决定书》决定在“手杖;仿皮革;手提箱;包;皮制带子;家具用皮装饰”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详见第184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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