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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05416号“优然好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45: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01号
申请人:李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05416号“优然好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107829号“优然麦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881490号“优然牧业YOURAN DAI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81003号“优然You R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993023号“优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9142148号“优然牧业YOURAN DAI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534049号“优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商标整体元素构成、读音、整体含义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麦乳精等商品上的在先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优然好物”,与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优然牧业”、引证商标三中的文字“优然”、引证商标四“优燃”、引证商标五中的文字“优然牧业”、引证商标六“优然”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糖;谷类制品;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糖”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玉米面”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孜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优然好物”,使用在指定的茶、谷类制品等复审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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