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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48048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48:11关于第24480488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871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 委托代理人: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兰金金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6日对第244804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品牌是世界知名的跑鞋品牌之一,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875800、5875801、5875802、5875803、5875804、5875805、5875806、5875807、5875798、587579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经过申请人长达四十年的持续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引证商标事实上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被申请人使用及受让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品牌介绍;2、商标信息;3、宣传报道;4、产品图片;5、企业工商登记信息;6、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本案提出的使用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答辩人抄袭、复制和摹仿其引证商标,申请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存在并不会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为:仅凭作品登记证书无法体现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无法证明被申请人所主张的“投入诸多心力”。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东莞亚瑟士鞋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服装;手套(服装);游泳衣;鞋;帽;袜;成品衣;围巾;婚纱”商品上,于2022年3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兰金金。
2、引证商标一至十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跑鞋、袜、手套(服装)、帽子、围巾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纯图形的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的主体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途径之规定,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该条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此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张笑蕾
王晓媛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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