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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61514号“十分靓”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0:49:1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675号
申请人:佛山市迈尔德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国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61514号“十分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意指申请人向社会公众提供符合其心意的商品,并不会对相关公众的识别造成混淆。因此,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特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十分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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