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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015054号“mbk 面吧客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00:2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364号
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洪波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59015054号“mbk 面吧客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STARBUCKS”、“星巴克”等商标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mbk面吧客及图”与申请人的第4440812号“星巴克”商标、第8602113号“星巴客”商标、第12492560号“吧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知名商标“星巴克”商标的抄袭摹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具有欺骗性,将产生不良影响。四、被申请人并非为其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是出于牟取不当利益的不正当目进行的商标囤积,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有关星巴克品牌的中文报道;
2、星巴克公司所获荣誉;
3、世界知名市场调研及咨询机构华通明略发布的2011年至2014年《BRANDZ最具价值全球品牌百强调查结果》;
4、相关行业排名;
5、由国际商标协会编著的《驰名及知名商标》(第二版)节录;
6、星巴克公司在中国各地的子公司审计报告、纳税凭证;
7、星巴克在中国市场上的门店及分区门店数量统计表;
8、宣传使用相关资料;
9、申请人商标的世界性注册清单;
10、有关申请人维权的判决书、商标评审裁定书、处罚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快餐馆;餐馆;自助餐馆;饭店”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面吧客”,其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星巴克”、引证商标二“星巴客”、引证商标三“吧客”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快餐馆;餐馆;自助餐馆;饭店”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达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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