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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685559号“宗师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02: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974号
申请人:济南三环厨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方振伟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54685559号“宗师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4076675号“宗师”商标、第38049068号“宗师铁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宗师”系列商标使用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2、相关报道;3、证书、证明;4、销售合同、发票、网店开设记录;5、认证及宣传;6、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铁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0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铁锅”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铁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铁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曲红阳
张福伦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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