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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7956772号“西部粮仓”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09:3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75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清涧县乡情农业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陕西绿菩提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956772号“西部粮仓”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316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字[2022]第Y026316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第31类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新鲜水果;食用植物根;植物种子”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树木;小麦;谷(谷类);玉米;植物;活动物;动物食用谷类加工副产品”(以下称复审商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谷物产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3、玉米产品的销售发票;
4、野猪养殖合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被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其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谷物、玉米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聊天记录、平台记录(光盘)。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案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了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检验报告、所获荣誉、推广活动照片等(以下合称证据5)。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9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9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31类“新鲜水果;玉米”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9月27日。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11月30日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复审商标在“新鲜水果;食用植物根;植物种子”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树木;小麦;谷(谷类);玉米;植物;活动物;动物食用谷类加工副产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的决定。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申请复审,故本案的审理范围为“树木;小麦;谷(谷类);玉米;植物;活动物;动物食用谷类加工副产品”商品。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可知,申请人许可清涧县西部粮仓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和合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陕西富清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案指定三年期间内使用本案复审商标。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销售合同及发票可知,申请人及其商标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向北京恒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早期教育指导中心、河南省新乡监狱、江苏省宿迁市沐阳县财政局、绥德县中角镇卫生院、武功县游凤镇新村小学等不特定第三仍销售了一定数量的冠以“西部粮仓”品牌的“有机红豆、玉米、大黄米、黄小米、高粱米”等商品,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对应关系,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上述“有机红豆、玉米、大黄米、黄小米、高粱米”等商品上以销售的形式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实际使用的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小麦;谷(谷类)、玉米”三项复审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小麦;谷(谷类)、玉米”三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维持。
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树木;植物;活动物;动物食用谷类加工副产品”复审商品上进行使用的内容,故复审商标在“树木;植物;活动物;动物食用谷类加工副产品”复审商品上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小麦;谷(谷类)、玉米”三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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