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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570768号“wagging kitchen dundun 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11:41dundun 罐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014号
申请人:杭州瓜乐个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阳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70768号“wagging kitchen dundun 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系对申请人第57172008号“摇尾厨房WAGGINGKITCHEN”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同时与申请人同期申请的另一件商标“摇尾厨房顿顿罐”(第66569263号)相对应,使用于其指定商品项目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43658号“罐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牲畜饲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汉字“罐”与引证商标“罐罐”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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