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6583159号“赣数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11:5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4144号
申请人:江西省智慧物联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知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83159号“赣数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13910、49089822号“数通Shutong”商标,第10276612号“数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航空器飞行模拟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航空器飞行模拟器之外的卫星通信设备、计算机软件应用程序(可下载)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赣数通”与引证商标一、二“数通Shutong”及引证商标三“数通”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赣数通”使用在其指定的航空器飞行模拟器等全部商品上,易被认知为系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的直接表示,而非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段莉
2023年08月03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