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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031264号“拾物空间SHIWUKONGJI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14: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80号
申请人:公正 委托代理人:北京励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31264号“拾物空间SHIWUKONGJ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320623号“拾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453640号“十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指向含义、发音呼叫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文字“拾物空间”,与引证商标一“拾物”、引证商标二“十物”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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