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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464012号“BIT 光电 O&E BIT 光电比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14: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630号
申请人:天津光电比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64012号“BIT 光电 O&E BIT 光电比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994163号“光电超市”商标、第64337877号“光电联盟”商标、第53266093号“光电 754”商标、第61555631号“光电 754”商标、第54017523号“光电”商标、第1958858号“电光 TENCO”商标、第17695097号“光电之星”商标、第36283350号“泛能 BIT”商标、第17904563号图形商标、第47768251号“BLT FARM MARKET”商标、第8031782号“BLT SUPERMARKET”商标、第12316120号“BLT BETTER LIFE TOGETHER”商标、第54006646号“光电 遮阳百叶 中空玻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至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七至十三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六处于宽展期内,该商标是否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胡振林
汤茜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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