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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638916号“威瑞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19:5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060号
申请人:威瑞森商标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38916号“威瑞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20824615号“威瑞森Veriz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做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决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张苏明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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