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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62169号“老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19:37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3985号
申请人:陕西老牛面粉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62169号“老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82958号“老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63041A号“老老老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中包含自造字,属于不规范汉字,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应阻碍合法商标的注册申请。且引证商标二在实质审查阶段已经被认定为和“老牛”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审查标准的一致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商标已经在行业内获得诸多荣誉,被认定为陕西省著名商标,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企业简介;获奖情况;宣传合同及发票;产品销售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另,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翟晶晶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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