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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62666号“BT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24:3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410号
申请人:上海宝路通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晨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62666号“BT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4533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且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盥洗室器具、牙刷商品上的注册因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独立且视觉突出的英文“BTB”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马媛媛
李焱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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