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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311462号“奥迪丝 ODDI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24:46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897号
申请人:广州铂润品牌营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州市奥迪丝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11462号“奥迪丝 ODD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品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19499号商标、第51654996号商标、第52054248号商标、第14551363A号商标、第55478405号商标、第55075739号商标、第3390929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推广及产品中的使用情况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经异议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七的权利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故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灭菌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核定使用的杀菌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奥迪丝”与引证商标三、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保健袋、医用棉签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核定使用的杀菌剂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保健袋、医用棉签商品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三、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医用保健袋;医用棉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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