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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03923号“YOR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25:5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855号
申请人:约克墙纸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03923号“YO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45200700号“YORK ART”商标、第61876438号“YORK”商标、第26091740号“YORK”商标、第8556507号“yorkshop”商标、第26699824号“YQRK”商标、第56797302号“YORKK”商标、第887749号“YORK及图”商标、第18983034A号“EW YORK EST. 1978 DAVIKALAR及图”商标(以下商标一至八)。申请人恳请待引证商标二、五、六状态确定及引证商标四失效满以你那后再行审理。二、申请人自愿放弃在“人员招聘;会计;市场营销;提供商业信息;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初审公告页、撤销公告页、撤销申请书、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注册决定书、撤销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人员招聘;会计;市场营销;提供商业信息;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依法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注册且宽展期已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六经我局作出已生效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对空调机;制冷设备;和系统朝廷商业估计”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不在同一服务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七、八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在“人员招聘;会计;市场营销;提供商业信息;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徐辉
2023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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