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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244783号“ALAY ALBEN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32:2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757号
申请人:恒星控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头市泰森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58244783号“ALAY ALBEN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53548号“ULKER ALBENI”商标、第43614403号“ULKER ALBENI”商标、第43614399号“ULKER ALBEN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有多件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和抄袭,被申请人还抄袭了申请人“ALBENI”商标的使用方式和产品包装装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明显的“搭便车”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商标注册秩序。三、被申请人对其注册的商标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ULKER”品牌获奖的宣传材料;
2、申请人官网关于“ALBENI”系列产品的介绍信息和简要翻译;
3、“ALBENI”在百度和必应上的检索结果;
4、申请人商标信息;
5、“ALBENI”系列产品销售情况;
6、古力娜扎推荐“ALBENI”巧克力的视频截图和网络评论
7、美食博主冬瓜哥推荐“ALBENI”巧克力的视频截图;
8、申请人“ALBENI”产品宣传材料;
9、“ALBENI”、“alay”的释义;
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5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且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则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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