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67201315号“中电源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32:3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504号
申请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01315号“中电源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并具有显著性。申请人是中国最大的国有综合性IT企业集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18771号“中电源动CLP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918952号“中源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和整体含义上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未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申请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电源启”,与引证商标一中的文字“中电源动”、引证商标二“中源启”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石甜甜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db: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