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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59124号“河南广电 全媒体 HBS MarTech Cen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36:59Center及图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176号
申请人:河南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59124号“河南广电 全媒体 HBS MarTech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各地报纸媒体、政府、网络报道等在新闻报道中均将申请人称之为“河南广电”,申请商标文字“河南广电”是申请人简称,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和持续广泛宣传,“河南广电”与申请人已经形成稳定的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文字“河南广电”作为一个整体,其具有强于“河南”地名、唯一指向申请人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商标与第9713012号“好帮手十字绣架 HBS HAO BANG SHOU SHI ZI JIA及图”商标、第15245423号“H·B·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新闻报道打印件、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包含文字“河南”,但其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与“河南”相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舒言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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