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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53432号“文工 Office Bo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37: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5173号
申请人:广西南宁东瓜洗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53432号“文工 Office B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创意来源,显著性极强,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的,拥有其独特的寓意,申请人一直将申请商标作为主打标志进行宣传、使用,已经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工”和字母组合“Office Boy”构成,该文字字母组合使用在洗洁精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段晓梅
舒言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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