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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152570号“零食小仓 SNACKSOG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39:4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339号
申请人: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八度果悦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7日对第46152570号“零食小仓 SNACKSOG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带有欺骗性,容易导致公众误认。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数量巨大且合理性难以解释,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求,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及字号相近,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百度百科简介(电子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9日申请注册,2021年1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9类“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数量显示器;复印机;秤;尺(量器);信号灯;手机;扬声器;照相机(摄影);测量装置;望远镜;电线;半导体;热调节装置;电解装置;灭火器;工业用放射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子防盗装置;眼镜;电池;动画片;运动哨”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1月13日。
该项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照《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援引该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之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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