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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997851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39:57
驰通CT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协商商标转让事宜,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签署共存同意书。申请人列举了类似情形商标已注册的案例。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案件决定书、引证商标一转让信息、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转让变号为国际注册第868713A号,且已经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为同一主体所有,其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恒温阀(供暖装置部件);蒸汽供暖装置用气阀”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龙头水量控制阀”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喷水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虽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但鉴于两商标近似程度较高,若同时注册在类似商品上,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已经与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恒温阀(供暖装置部件);蒸汽供暖装置用气阀”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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