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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783250号“巡洋舰XUN YANG JI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1:40:38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225号
申请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罗荷兰 委托代理人:保定酷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51783250号“巡洋舰XUN YANG 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711685号“潜水艇Submarine”商标、第6380388号“submarine及图”商标、第12857136号“潜水艇submarine及图”商标、第16440135号“submarine及图”商标、第15192947号“潜水艇”商标、第22447801号“潜水艇submarine及图”商标、第22447751号“submarine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极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二、申请人商标为国内知名商标,在“地漏”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请求在本案中认定引证商标一在“地漏”商品上为驰名商标,并给予保护。三、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七注册信息;2、商标转让相关文件;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营业执照;4、申请人相关资质证书;5、申请人内部架构图、公司全景及车间照片;6、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7、申请人商标在产品及包装上的使用图片;8、申请人商标行业排名;9、申请人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证明;10、申请人产品销售网络覆盖图、产品销售柱状图;11、申请人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12、申请人广告宣传协议、发票及宣传照片;13、申请人企业及商标所获荣誉;14、申请人专利证书、产品检测报告;15、相关商标案件裁定书、法院判决书;16、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其他侵权行为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1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龙头;水箱液面控制阀;消毒设备”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坐便器、水净化装置、水加热器(装置)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理由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呼叫、含义上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图形部分整体印象、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潜水艇submarine及图”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被申请人名下多件类似商标已被宣告无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龙头、自动浇水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水龙头、地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二、鉴于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的权利进行了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刘盈盈
张萌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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